首页 > 信息公开 > 政策法规

日照岚山疏港铁路有限公司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

来源:本站    作者:管理员    时间:2021/09/18 16:28:39

第一条 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,强化驾驶员及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,明确车辆管理责任及操作程序,确保公车合理有效利用,根据《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》(日政办字202026号),结合我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

第二条  根据《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》(日车改组字〔2018〕3号)和市国资委要求,车辆由公司购置;驾驶员招聘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,由社会劳务公司派遣,工资发放、五险一金缴纳等事宜由公司与派遣中介单位签订协议具体约定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。

第三条  综合部、财务部是公司车辆的管理部室,其主要职责包括:

(一)综合部负责公司车辆日常调度、加油、维修保养、洗车、审车等使用管理,以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;

(二)财务部负责公司车辆发生费用的审核、报销、支付等工作

第四条  车辆安排

车辆用途分类: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机要用车工程用车

第五条  按照就近、低价、服务质量高等原则,选取加油、洗车、维修等地点。

实行定点加油,公车每次加油必须在《加油本》上记录时间、加油量、金额和公里数,驾驶员签名确认,一车一本,每月月底统计车辆百公里油耗。市外用车时,现金加油,据实报销。

实行定点洗车,根据车辆卫生情况,由驾驶员填写洗车登记,到综合部领取洗车卡,在空闲时间洗车。

实行定点维修保养。由驾驶员提出申请,并确定概算费用,经审批后,送入指定修理厂维修或保养,维修完毕,送修人负责车辆验收。

维修费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,由该车驾驶员按财务部、分管副总、总经理逐层上报审批。一次性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报分管副总审批,1000元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。未经批准擅自维修的,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。

第六条  坚持公车公用原则,严禁公车私用,严禁公车外借;不得变相超编制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;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、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;不得为退休、离休、离任(含调离本公司)的原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费用。

第七条  在东港区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(本《制度》第八条界定的范围除外),不得使用公务用车,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。在以上区域以外公务出行,根据公司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,采取公司派车、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方式进行保障。

第八条  在市区范围内公务用车使用范围:(一)执行重大抢险救灾、事故处理、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;处理时限性强,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;参加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府、市政协、市纪委监委以及市直部门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,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,可使用公务用车。(二)在市区范围内,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,可使用公务用车,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公司。因交通不便、时间要求紧、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、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,以及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、外事活动等可使用公务用车。

第九条  所有用车由公司综合部统一安排,任何人不准私自安排驾驶员动用车辆。公司人员工作用车时要严格做好登记,每次用车事由、用车时间、去往单位、驾驶人等要记录详细。公务派车严格履行如下审批手续:部室用车申请人填写《派车单》-综合部审核批准-综合部派车。为合理安排用车,提高车辆利用率,原则上用车前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批;若紧急情况下用车,可向综合部提出临时申请,用车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《派车单》等相关手续,逾期不补办者下次用车不予批准。市内用车经综合部部长批准;市外用车原则上不派车,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。

  车辆派遣遵循“线路优化、资源共享”原则,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根据用车人数、行车路线、工作性质、任务急缓等情况进行合理安排,优化用车资源,原则上同一目的地,同一行驶路线的,优先安排乘坐同一辆车,不重复派车,特殊情况除外。部室人员和公司领导同时需要公务用车时,优先保障公司领导公务用车;部室人员需要公务用车,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、轻重缓急原则派车;抢险、救灾、事故处理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公务用车的,应向综合部说明情况、提出申请,由综合部统筹安排、调剂使用。

十一  各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,必须遵守交通法规。按照“谁违章,谁处理”的原则,处理违章所涉及的扣分处罚由违章责任人承担,处理违章所涉及的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全部承担。

十二 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应迅速向公司和中介派遣单位报告,按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双方积极配合交警妥善处理,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,有伤者时应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。

十三  驾驶员日常管理由综合部和中介派遣单位共同负责。

(一)驾驶员由综合部和中介派遣单位统一协调管理,并建立驾驶员档案,一人一档。档案内容包括:驾驶员登记表、安全培训情况、安全行车记录、驾驶证复印件、身体条件体检报告等。

(二)加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,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交通安全教育例会。

(三)车辆由专职驾驶员驾驶,未经批准不得交换驾驶。因工作需要,需交换驾驶的,需经综合部部长同意。

(四)严禁将车辆交由外单位人员驾驶。因工作需要,确需由外单位人员驾驶的,须经综合部部长批准。

(五)驾驶员要保持车容、车貌的整洁,精心保养爱护车辆,自觉落实车辆日检制度,保持车况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安全行车要求。综合部车辆管理人员不定期对车容、车貌进行检查。

(六)驾驶员需严格按照派车单路线行驶,并保证通讯畅通,不出车时要在驾驶员办公室等候出车任务,保证随派随到,请假须将车辆留在单位。

(七)驾驶员要保管好随车工具及相关证件(行驶证、保险卡、检验合格标志等),如有遗失,要及时补办。车辆交接时,双方(移交人、接交人)须到综合部办理交接手续。

(八)驾驶员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,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,扣发1个月的全额工资,被认定负全责的,解除劳动合同。

(九)驾驶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司发现的,予以解除劳动合同;被公安交警部门发现的,除解除劳动合同外,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。

(十)建立驾驶员考核制度,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天以上,按出勤时间比例扣发相应工资。同时,从每月工资中列支200元作为考核基金,年终考核后发放。

十四  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。

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